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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发布时间:2024-10-27 21:04:28 来源:新疆全疆企业服务 次阅读

  税法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而财务会计规范则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处理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冲突时,一般是采取协调的方式。对于无法协调的情况,应遵循税法优先原则,并尽可能减少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从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而言,财务会计无疑为税务会计提供了一个基点。也就是说,税法不是确定税务会计规则的唯一依据,如果会计准则能够更好地反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它也可以从这些准则中获得一些框架性和原则性支持,但它必须在税法中予以明确。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已有明确处理方法,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这样,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降低纳税人会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不断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都是传统会计的继承人,它们都在发扬光大传统会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各自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和规范,在理论和方法上不断发展自己,为会计主体的整体利益服务。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实务中可以相互混合,但是在学科界定上应该界限分明。总体来讲,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相互独立又相互协调,保持“和而不同”的关系,实现各自的目标。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

  税收立法、修法远比会计复杂,因此 的税制改革明显滞后于会计改革。几个主要税种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不断颁布税收行政法规来实施长达数年的“暂行条例”,变化的频繁导致纳税人无法形成对税法的准确预期,从而无法正确做出企业经营战略的重大决策,税务风险较大。

  税收征管与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未能明确什么情况需要调账、什么情况不需要调账等。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两套法规的分离过度或者分离不足的情况,导致两者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税法缺乏对企业税务会计的统一要求,以及没有明确如何处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正确的会计处理可以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但对税法的不了解导致的会计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税收利益损失和税务风险。 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有利于夯实税务工作基础,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法定纳税义务并依法享有纳税人权利,建立规范、成熟的税企征纳关系;有利于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体系,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因此, 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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