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是指计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和营业执照,那么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呢?下面学习小边告诉你。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处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非固定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的格式文本,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申请
代理人依法委托的详细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审核期限
申请设立、变更、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所有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期限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管辖权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权由区、县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由分局直接登记,也可以由当地工商局登记。区、县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当地工商局可以负责登记和初步审查。
个体工商户登记:收费标准
1.设立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费10元;
3.补发执照原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每份执照复印件收取3元工本费;
5.换照登记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每份3元。
特别注意
下岗人员办理个体工商户,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或证明,可免交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设立程序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需要名称的个体座商或个体摊商应提前登记名称。
1、咨询后收到并填写《名称(变更)预批准申请》,并准备相关材料;香港、澳门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其中,香港居民应提交:(1)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香港、澳门同胞回国证或香港、澳门居民通行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3)由香港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身份证明文件)。澳门居民应提交:(1)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提交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预许可(具体项目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预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批准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缴费,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设立个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含《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经营者基本情况表》、《营业场所证明》等。
工商户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来北京的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和《预核准名称投资者名单表》(未取名称的个体摊商不提交);
经营范围涉及预许可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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